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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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一等及二等責任中心局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儲匯、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三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未符合本款規定者,應自中華郵政公司設立後一年內辦理補訓。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襄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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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