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或在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增設有關科、系、所,造就電信人才;並得要求電信事業自其營業額提撥一定比例金額從事研究發展。
抱歉,我不知道電信法第10條的相關內容和解釋。
電信機構非依法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與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交通部為經營電信事業,設立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主管機關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或在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增設有關科、系、所,造就電信人才;並得要求電信事業自其營業額提撥一定比例金額從事研究發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利電信事業之發展,爰增訂「所」字,以因應實際需要。 三、研究發展為發展電信技術及維持服務品質所必須,故應立法予以要求。
電信機構非依法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與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交通部為經營電信事業,設立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為利電信事業之發展,爰增訂「所」字,以因應實際需要。 三、研究發展為發展電信技術及維持服務品質所必須,故應立法予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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