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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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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或在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增設有關科、系、所,造就電信人才;並得要求電信事業自其營業額提撥一定比例金額從事研究發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電信法第10條的相關內容和解釋。

立法沿革 3

(0471014 制定)

電信機構非依法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與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0660114 全文修正)

交通部為經營電信事業,設立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850116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或在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增設有關科、系、所,造就電信人才;並得要求電信事業自其營業額提撥一定比例金額從事研究發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利電信事業之發展,爰增訂「所」字,以因應實際需要。   三、研究發展為發展電信技術及維持服務品質所必須,故應立法予以要求。

(0471014 制定)

電信機構非依法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與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0660114 全文修正)

交通部為經營電信事業,設立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85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利電信事業之發展,爰增訂「所」字,以因應實際需要。   三、研究發展為發展電信技術及維持服務品質所必須,故應立法予以要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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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或在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增設有關科、系、所,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