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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
  2.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3. 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4. 第二類電信事業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外之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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