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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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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電信法第9條的相關內容。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471014 制定)

電信機構之資產及設備,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0660114 全文修正)

交通部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或在大專院、校增設有關科、系,造就電信人才。

(0850116 全文修正)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所為之行為」修正為「之行為」,並增加「對於電信事業」文字,以資明確。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行為能力名詞
(0471014 制定)

電信機構之資產及設備,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0660114 全文修正)

交通部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或在大專院、校增設有關科、系,造就電信人才。

(085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所為之行為」修正為「之行為」,並增加「對於電信事業」文字,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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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9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發生之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