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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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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2. 2.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3. 3.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法第8條第1項,電信的內容及其產生的效果或影響應由使用電信的人負責。這就意味著,無論是電信內容還是其引起的效果或影響,都應由使用電信的人負責。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舉例如下: 第一篇的參考資料中提到了一宗違反電信法的案例,該案件中被告擅自在特定地點設置廣告物並在上面登載電話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根據電信法第8條第3項的規定,該行為違反法律,主管機關有權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的電信服務。 至於第2項的規定內容,根據參考資料似乎沒有特別與之相關的案例或資訊。 因此,在適用電信法第8條時,需要對不同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並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先例案例。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4

(0471014 制定)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通信人負其責任。

(0660114 全文修正)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0850116 全文修正)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移列為本條成為獨立條文。   三、增列第二項,為禁止色情電話之條款。避免家中青少年,一時好奇心理,帶來家中精神及經濟之損失,並遏止不肖業者藉此營利。

(0870528 修正)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立法理由違法者隨意四處張貼廣告物,嚴重破壞市容景觀,影響環境衛生、生活品質甚鉅,且違法者一犯再犯,防不勝防。為杜絕此一歪風,爰增訂第三項,明定電信事業得依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471014 制定)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通信人負其責任。

(0660114 全文修正)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085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移列為本條成為獨立條文。   三、增列第二項,為禁止色情電話之條款。避免家中青少年,一時好奇心理,帶來家中精神及經濟之損失,並遏止不肖業者藉此營利。

(0870528 修正)

違法者隨意四處張貼廣告物,嚴重破壞市容景觀,影響環境衛生、生活品質甚鉅,且違法者一犯再犯,防不勝防。為杜絕此一歪風,爰增訂第三項,明定電信事業得依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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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8 條規定:「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