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 8 條
- 1.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 2.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 3.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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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法第8條第1項,電信的內容及其產生的效果或影響應由使用電信的人負責。這就意味著,無論是電信內容還是其引起的效果或影響,都應由使用電信的人負責。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舉例如下: 第一篇的參考資料中提到了一宗違反電信法的案例,該案件中被告擅自在特定地點設置廣告物並在上面登載電話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根據電信法第8條第3項的規定,該行為違反法律,主管機關有權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的電信服務。 至於第2項的規定內容,根據參考資料似乎沒有特別與之相關的案例或資訊。 因此,在適用電信法第8條時,需要對不同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並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先例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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