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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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2.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3.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例如擅自在電線桿貼上宣傳家教的聯絡方式),廣告物「主管機關」(例如教育部)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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