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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交通部申請籌設。
  2.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訊型態。 四、電信設備概況。 五、財務結構。 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八、人事組織。 九、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3. 前項第三款屬無線電通訊者,應詳載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規劃。
  4. 第一項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交通部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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