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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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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交通部申請籌設。
  2. 2.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訊型態。 四、電信設備概況。 五、財務結構。 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八、人事組織。 九、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3. 3.前項第三款屬無線電通訊者,應詳載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規劃。
  4. 4.第一項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交通部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法第13條規定,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者在向交通部申請籌設時,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其中事業計畫書應載明營業項目、營業區域、通訊型態、電信設備概況、財務結構、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人事組織、預定開始經營日期等內容。尤其對於無線電通訊者,應詳載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規劃。如果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交通部會定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的情況下,則不予受理。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想要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必須向交通部提交事業計畫書。這份事業計畫書需要清楚地描述公司的營業項目、營業區域、使用的通訊型態、電信設備的概況、財務結構、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人事組織,以及預定開始經營的日期。如果這份事業計畫書有任何不完備或不完整的地方,交通部會要求公司補正。如果公司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

立法沿革 3

(0471014 制定)

各無線電臺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遇險呼叫及通信,不問發自何處,應儘先接收,迅速答覆,並立即採取必要行動。

(0660114 全文修正)

國營電信事業得辦理或投資左列業務:   一、製造電信器材。   二、與國際電信機構合作之國際電信設施。   三、其他電信附屬業務。

(0850116 全文修正)

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交通部申請籌設。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訊型態。   四、電信設備概況。   五、財務結構。   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八、人事組織。   九、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前項第三款屬無線電通訊者,應詳載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規劃。   第一項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交通部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有線電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須提申請書及計畫書。   三、明定計畫書應記載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71014 制定)

各無線電臺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遇險呼叫及通信,不問發自何處,應儘先接收,迅速答覆,並立即採取必要行動。

(0660114 全文修正)

國營電信事業得辦理或投資左列業務:   一、製造電信器材。   二、與國際電信機構合作之國際電信設施。   三、其他電信附屬業務。

(085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有線電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須提申請書及計畫書。   三、明定計畫書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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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13 條規定:「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交通部申請籌設。前項事業計畫書,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