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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13 條

  1. 1.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交通部申請籌設。
  2. 2.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訊型態。 四、電信設備概況。 五、財務結構。 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八、人事組織。 九、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3. 3.前項第三款屬無線電通訊者,應詳載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規劃。
  4. 4.第一項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交通部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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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法第13條規定,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者在向交通部申請籌設時,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其中事業計畫書應載明營業項目、營業區域、通訊型態、電信設備概況、財務結構、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人事組織、預定開始經營日期等內容。尤其對於無線電通訊者,應詳載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規劃。如果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交通部會定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的情況下,則不予受理。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想要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必須向交通部提交事業計畫書。這份事業計畫書需要清楚地描述公司的營業項目、營業區域、使用的通訊型態、電信設備的概況、財務結構、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人事組織,以及預定開始經營的日期。如果這份事業計畫書有任何不完備或不完整的地方,交通部會要求公司補正。如果公司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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