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經交通部核准: 一、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者。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相互投資或合併。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電信器材須有交通部之護照或憑證方得進口、出口或轉口。
電信機構非依法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與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電信之傳遞,因不可抗力之障害,致遲滯不能傳達時,電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類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經交通部核准: 一、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者。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相互投資或合併。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攸關國民之民生需要,爰規定交通部就其營業政策之重大變更,應先經交通部核准,俾為適當之監督。
電信器材須有交通部之護照或憑證方得進口、出口或轉口。
電信機構非依法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與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電信之傳遞,因不可抗力之障害,致遲滯不能傳達時,電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攸關國民之民生需要,爰規定交通部就其營業政策之重大變更,應先經交通部核准,俾為適當之監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