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提供用戶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宅內移動外,用戶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
依據電信法第29條之規定,電信事業提供用戶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宅內移動外,用戶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根據前述法條,電信事業所提供的電信機線設備在租用給用戶後,除了在宅內移動時可以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之外,其他情況下是不得隨意更改的。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用戶租用了電信事業提供的電信機線設備,除非是在宅內移動或維修的情況下,否則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這樣的限制是為了確保電信設備的正常使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干擾或損壞。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者,處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全部電信器材。
無線電發射方式、頻率、呼號及電功率等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規定支配,非經請准,不得使用或變更;其屬於軍用者,除頻率分配由國防部、交通部會同處理外,其餘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處理之。 工業、科學、醫療及其他非通信用之電波,由交通部規定分配及管理。
電信事業提供用戶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宅內移動外,用戶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電信機構」修正為「電信事業」;「機線設備」修正為「電信機線設備」,「及」修正為「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者,處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全部電信器材。
無線電發射方式、頻率、呼號及電功率等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規定支配,非經請准,不得使用或變更;其屬於軍用者,除頻率分配由國防部、交通部會同處理外,其餘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處理之。 工業、科學、醫療及其他非通信用之電波,由交通部規定分配及管理。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電信機構」修正為「電信事業」;「機線設備」修正為「電信機線設備」,「及」修正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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