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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電信總局得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之。
  2. 電信事業之營運未能確保通信之秘密或有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事,電信總局得限期命其改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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