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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轉請交通部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2. 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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