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應公平提供服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為差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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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電信事業資費及其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呈由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 地方營及民營電信資費,由交通部核定之。
電信機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經過道路關津,如遇阻滯,得憑證優先通行。
電信事業應公平提供服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為差別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能否完善、公平地提供民眾充分利用,影響人民之權益甚鉅,特依據憲法第七條平等權規定之精神及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之義務,爰規定本條俾保障人民使用電信服務之公平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國營電信事業資費及其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呈由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 地方營及民營電信資費,由交通部核定之。
電信機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經過道路關津,如遇阻滯,得憑證優先通行。
一、本條新增。 二、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能否完善、公平地提供民眾充分利用,影響人民之權益甚鉅,特依據憲法第七條平等權規定之精神及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之義務,爰規定本條俾保障人民使用電信服務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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