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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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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應公平提供服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為差別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並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以及法律專業知識。

立法沿革 3

(0471014 制定)

國營電信事業資費及其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呈由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   地方營及民營電信資費,由交通部核定之。

(0660114 全文修正)

電信機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經過道路關津,如遇阻滯,得憑證優先通行。

(0850116 全文修正)

電信事業應公平提供服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為差別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能否完善、公平地提供民眾充分利用,影響人民之權益甚鉅,特依據憲法第七條平等權規定之精神及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之義務,爰規定本條俾保障人民使用電信服務之公平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71014 制定)

國營電信事業資費及其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呈由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   地方營及民營電信資費,由交通部核定之。

(0660114 全文修正)

電信機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經過道路關津,如遇阻滯,得憑證優先通行。

(085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能否完善、公平地提供民眾充分利用,影響人民之權益甚鉅,特依據憲法第七條平等權規定之精神及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之義務,爰規定本條俾保障人民使用電信服務之公平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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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21 條規定:「電信事業應公平提供服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為差別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