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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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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
  2. 2.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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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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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471014 制定)

交通部依本法核准發給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徵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0660114 全文修正)

電信器材製造廠之設置及器材之規範,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審定之。

(0850116 全文修正)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建設所需土地,得依土地法及其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增加「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等文字。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故特賦予徵收所需土地之權力。   四、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俾利建設。

(0881022 修正)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   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第一類電信事業已開放民間經營,條文第一類電信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易引起土地所有人之質疑與抗爭,爰刪除第一類電信事業得徵收土地之規定。   二、固定通信業務之開放,將引發經營者進行大規模基礎管線設施之建設,社會成本劇增,故開放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共用,將節省社會資源之浪費,同時加速電信競爭市場之建立,爰修正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71014 制定)

交通部依本法核准發給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徵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0660114 全文修正)

電信器材製造廠之設置及器材之規範,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審定之。

(085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增加「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等文字。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故特賦予徵收所需土地之權力。   四、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俾利建設。

(0881022 修正)

一、為因應第一類電信事業已開放民間經營,條文第一類電信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易引起土地所有人之質疑與抗爭,爰刪除第一類電信事業得徵收土地之規定。   二、固定通信業務之開放,將引發經營者進行大規模基礎管線設施之建設,社會成本劇增,故開放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共用,將節省社會資源之浪費,同時加速電信競爭市場之建立,爰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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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31 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