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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依本法核准發給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徵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器材製造廠之設置及器材之規範,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審定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建設所需土地,得依土地法及其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增加「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等文字。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故特賦予徵收所需土地之權力。 四、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俾利建設。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 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第一類電信事業已開放民間經營,條文第一類電信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易引起土地所有人之質疑與抗爭,爰刪除第一類電信事業得徵收土地之規定。 二、固定通信業務之開放,將引發經營者進行大規模基礎管線設施之建設,社會成本劇增,故開放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共用,將節省社會資源之浪費,同時加速電信競爭市場之建立,爰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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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依本法核准發給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徵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器材製造廠之設置及器材之規範,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審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增加「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等文字。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故特賦予徵收所需土地之權力。 四、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俾利建設。
一、為因應第一類電信事業已開放民間經營,條文第一類電信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易引起土地所有人之質疑與抗爭,爰刪除第一類電信事業得徵收土地之規定。 二、固定通信業務之開放,將引發經營者進行大規模基礎管線設施之建設,社會成本劇增,故開放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共用,將節省社會資源之浪費,同時加速電信競爭市場之建立,爰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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