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第二類電信事業亦應按其電信設備設置情形,依規定遴用該人員為之。
對於電信法第41條 ,該條規定了第一類和第二類電信事業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的施工、維護及運用。具體來說,本條強調了對電信工程人員的要求,並規定了他們在電信設備的使用上的責任和監督職責。 例如,根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鳳簡字第802號民事判決理由,電信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了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之需要,得使用公、私有之土地、建築物。根據這一案例與相關規定,可得出對電信工程人員在設置電信設備上的責任和規定的深入了解。
軍事專用電信,除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外,不受本法之限制。
電信事業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持電信技術之水準,確保通信之品質,應由具有規定資格者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特於本條明文規定,以資規範。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第二類電信事業亦應按其電信設備設置情形,依規定遴用該人員為之。
立法理由第二類電信事業通常規模較小,設備亦較簡單,故無必要規定所有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均應遴聘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爰修正原條文,明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特定工作;第二類電信事業則應按其電信設備設置情形,依相關規定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軍事專用電信,除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外,不受本法之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持電信技術之水準,確保通信之品質,應由具有規定資格者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特於本條明文規定,以資規範。
第二類電信事業通常規模較小,設備亦較簡單,故無必要規定所有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均應遴聘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爰修正原條文,明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特定工作;第二類電信事業則應按其電信設備設置情形,依相關規定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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