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 4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第二類電信事業亦應按其電信設備設置情形,依規定遴用該人員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法第41條 ,該條規定了第一類和第二類電信事業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的施工、維護及運用。具體來說,本條強調了對電信工程人員的要求,並規定了他們在電信設備的使用上的責任和監督職責。 例如,根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鳳簡字第802號民事判決理由,電信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了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之需要,得使用公、私有之土地、建築物。根據這一案例與相關規定,可得出對電信工程人員在設置電信設備上的責任和規定的深入了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