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設備不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技術規範時,電信總局得限期命電信事業改善或限制其使用。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依本法所為之罰鍰或沒入處分,受處分人抗不遵行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設備不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技術規範時,電信總局得限期命電信事業改善或限制其使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發展,確保電信設備能符合技術規範,特增訂本條,以加強電信總局之行政監督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依本法所為之罰鍰或沒入處分,受處分人抗不遵行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發展,確保電信設備能符合技術規範,特增訂本條,以加強電信總局之行政監督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