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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
  2.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3. 第一項技術規範之訂定,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不得損害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或對其機能造成障礙。 二、不對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其他使用者造成妨害。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機線設備與使用者連接之終端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四、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和諧有效共用。 五、電氣安全,防止網路操作人員或使用者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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