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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5 條

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負保護電信設備之責。電信事業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應依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之請求,迅為防止或作救護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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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電信法第5條規定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負保護電信設備之責。當電信事業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應根據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的請求,立即採取防止或救護之措施。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電信法》第5條,並且在98年度鳳簡字第802號民事判決中有相關的範例可供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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