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信法5

快速跳轉

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負保護電信設備之責。電信事業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應依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之請求,迅為防止或作救護之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電信法第5條規定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負保護電信設備之責。當電信事業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應根據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的請求,立即採取防止或救護之措施。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電信法》第5條,並且在98年度鳳簡字第802號民事判決中有相關的範例可供參考。

立法沿革 3

(0471014 制定)

軍事專用電信除依本法第六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外,不受本法之限制。

(0660114 全文修正)

外國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電信事業。但專用電信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0850116 全文修正)

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負保護電信設備之責。電信事業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應依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之請求,迅為防止或作救護之措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71014 制定)

軍事專用電信除依本法第六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外,不受本法之限制。

(0660114 全文修正)

外國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電信事業。但專用電信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085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5 條規定:「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負保護電信設備之責。電信事業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地方政府、軍、憲、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