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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2. 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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