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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電信法 第 6 條

  1. 1.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2. 2.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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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法第6條第1項,該法規定了對於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的保護措施,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方法侵犯其秘密。這符合電信法保障通訊隱私權的立法目的,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03號解釋中也提到憲法第12條規定的秘密通訊自由,以及對隱私權的保障。參照這些法規,在2018年的一個案例中,一名被告被指控盜接他人行動電話通信,然而根據電信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判決指出被告的行為與「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的要件不相符,因此判決表示這並非無研求餘地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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