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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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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之資產及設備,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3

(0471014 制定)

地方政府、公私團體或國民經交通部核准設置之電信事業,由交通部監督。

(0660114 全文修正)

國營電信事業,由交通部管理。   地方政府、公私團體或國民經營之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由交通部監督、輔導。

(0850116 全文修正)

電信事業之資產及設備,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機構」文字修正為「事業」,以配合第二章之有關修正規定。

  • 名詞
  • 扣押名詞
(0471014 制定)

地方政府、公私團體或國民經交通部核准設置之電信事業,由交通部監督。

(0660114 全文修正)

國營電信事業,由交通部管理。   地方政府、公私團體或國民經營之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由交通部監督、輔導。

(085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機構」文字修正為「事業」,以配合第二章之有關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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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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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4 條規定:「電信事業之資產及設備,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