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信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2. 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3. 前項電信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社會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