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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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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2. 2.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3. 3.前項電信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社會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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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471014 制定)

中央政府經營之電信為國營電信事業,由交通部管理。

(0660114 全文修正)

電信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廣播及電視事業之主管機關,適用廣播電視法之規定。

(0850116 全文修正)

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電信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社會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遵行電信業務自由化、組織公司化之政策及行政監督權與事業經營權分離之原則,本條第二項係依原第四條及參考民用航空法立法例予以修正。   三、廣播電視法關於廣播及電視事業已有主管機關之規定,故原第三條第二項已無必要,爰刪除之。   四、為使主管機關對於電信事業之監督權與事業經營權分離,並促進電信業務自由化及電信事業組織公司化,爰增訂本條第二項有關交通部設電信總局之規定,以資因應。   五、增訂本條第三項,闡明電信總局設立之目的及宗旨。   六、有關地方政府、公私團體或國民所經營之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之監督、輔導已納入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故原第四條第二項已無存在必要,爰刪除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471014 制定)

中央政府經營之電信為國營電信事業,由交通部管理。

(0660114 全文修正)

電信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廣播及電視事業之主管機關,適用廣播電視法之規定。

(085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遵行電信業務自由化、組織公司化之政策及行政監督權與事業經營權分離之原則,本條第二項係依原第四條及參考民用航空法立法例予以修正。   三、廣播電視法關於廣播及電視事業已有主管機關之規定,故原第三條第二項已無必要,爰刪除之。   四、為使主管機關對於電信事業之監督權與事業經營權分離,並促進電信業務自由化及電信事業組織公司化,爰增訂本條第二項有關交通部設電信總局之規定,以資因應。   五、增訂本條第三項,闡明電信總局設立之目的及宗旨。   六、有關地方政府、公私團體或國民所經營之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之監督、輔導已納入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故原第四條第二項已無存在必要,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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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3 條規定:「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