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受理申請特許、許可、審查、認證、審驗、登記及核發證照作業,應向申請者收取特許費、許可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登記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電信法第70條,有關特許、許可、審查、認證、審驗、登記及核發證照等作業,應向申請者收取相應的費用,費用的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申請者在進行特許等作業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並由主管機關訂定費用標準。 參考資料: 根據《電信法》第70條的規定,申請者在進行特許、許可、審查、認證、審驗、登記及核發證照等作業時,必須支付相應的費用。這表示此法條確保了特許等作業的費用合理收取。 範例:某電信公司申請特許執照時,需要支付特許費用,根據電信法第70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會定義特許費用的收費標準,讓公司了解應支付多少費用。
依本法受理申請特許、許可、審查、認證、審驗及核發證照作業,應向申請者收取特許費、許可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除核發證照外,交通部或電信總局依本法執行之審查、查驗及認證作業,亦有收費之必要,爰增列之。
依本法受理申請特許、許可、審查、認證、審驗、登記及核發證照作業,應向申請者收取特許費、許可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登記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第四十三條新增第三項「電信工程業應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七十條增加登記及登記費之相關規定。 二、為配合主管機關改變,本條後段酌為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除核發證照外,交通部或電信總局依本法執行之審查、查驗及認證作業,亦有收費之必要,爰增列之。
一、因第四十三條新增第三項「電信工程業應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七十條增加登記及登記費之相關規定。 二、為配合主管機關改變,本條後段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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