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1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裝同一用戶使用之專用交換機基地台、宅內分機經查獲者,應向電信機構補辦增裝基地台、宅內分機申請手續,其私裝之基地台、宅內分機依規定不能自裝者,應另繳付接線費,由電信機構換裝局方設備。不願補辦增裝申請手續者,應立即自行拆除;如不拆除或拆除後再行私裝者,即予停止中繼線之通話,俟拆除後予以復話。 私裝非同一用戶之專用交換機基地台、宅內分機者,均按前項規定處理,其須繼續使用者,並應補辦中繼線合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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