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交換機之中繼線應向電信機構申請裝設。新裝專用交換機接裝中繼線對數,由電信機構依用戶性質及實裝分機數,參照左表核定之: 分機具數超過一百具時,每增減二十具分機得增減中繼線一對。 已裝之專用交換幾接用中繼線對數得按左表忙時話務量 (歐蘭) 酌予增減: 中繼線在十對賀額上每增減○‧六六歐蘭得增減中繼線一對。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79-16980 頁)
對於市內電話規則第30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市內電話規則第30條,專用交換機的中繼線裝設需要向電信機構申請。裝設新的專用交換機時,中繼線對數的增減取決於用戶性質和實裝分機數。此外,對於已經裝設的專用交換機,根據忙時話務量的需求,也可以酌情增減中繼線對數。 舉例來說,在《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 (二六) 第16979-16980頁中,可能會提供有關過去案例或者具體的增減中繼線對數的範例,作為參考資料來解釋市內電話規則第30條的適用情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