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市內專線分左列兩種: 一、長期專線:用戶不預定租用期間,連續租用在三十日以上者。 二、臨時專線:用戶預定租用期間,連續租用在三十日以內者。如需延長,其全部租用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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