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機線設備,由電信機構提供用戶租用,其產權屬電信機構所有,並由電信機構負責維護。但依本規則規定得由用戶自備之機線設備,其產權屬於用戶所有,並由用戶負責維護。
根據市內電話規則第4條,市內電話機線設備由電信機構提供用戶租用,產權屬於電信機構所有並由其負責維護。然而,根據本規則的規定,用戶有權自備機線設備,此時產權屬於用戶所有,並由用戶負責維護。 參考資料: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舉例:根據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依法義,承租人所使用、收益者應為租賃物本體。這個條文闡明了租賃物的產權和使用責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