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簿由電信機構依用戶在電信機構登記之資料編印之。但用戶登記刊登之名稱及內容有明顯引人錯誤之虞並經過知而仍不依限改善者,不予刊登。 電號號碼所刊名稱及電話號碥不得作為主張電話設備租用權之依據。
抱歉,我不知道市內電話規則第 66 條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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