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機構按月向用戶收取通信網路月租費。委託電信機構維修屋內配線者加收屋內配線維護費,租用電信機構話機者加收電話機月租費。用戶自行維修屋內配線或自備電話機者,免加收屋內配線維護費或電話機月租費。每號電話按通話次數計費。每月通話次數不超過基本次數者,按前項租費計收。超過基本次數者,另依超過次數按次計收超次費。 每號電話每月通話基本次數及每次通話時間,由電信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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