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市內專線線路月租費以每半公里為一計費單伅,不滿半公里部分,以一計費單位計收,其最低起租計費單位,按當地電信設備情形定之。 臨時市內專線線路不定最低起租計費單位、其租費依前項計費方式按日計收,租用期間不滿十日者,以十日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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