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話設備起租月或停租月之當月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每日租費以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但起租日至停租日間不滿一個月者,除本規則另有最短租期規定按其最短租期計費外,應以一個月計收租費。 電話設備之租期,本規則未規定最短租期者,電信總局得視其業務性質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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