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連續阻斷滿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不滿一日部分不予扣除,全月阻斷不通時,以扣足當月租費為限。但阻斷原因可歸責於用戶不在此限。 電話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生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電話阻斷開始之時間,以電信機構查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 臨時電話連續阻斷不通至修復日之免收租費時間,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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