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應繳付之市內電話通信網路月租費、屋內配線維護費、電話機月租費、超次費或長途通話費、記帳交發之電報費及其他各種電信設備之裝置、異動、使用等費,應於電信機構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者,電信機構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話,並得視欠費情形停止用戶所租其他市內電話之通話。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逕行銷號拆機。其所欠各費於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追繳之。
根據市內電話規則第96條,用戶應當在電信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市內電話通信網路月租費、屋內配線維護費、電話機月租費、超次費或長途通話費、記帳交發之電報費及其他電信設備相關費用。如果逾期未支付,電信機構有權通知定期停止該用戶的通話,並且根據欠費情況停止該用戶所租的其他市內電話通話。經過再次限期催繳,如果仍未繳清費用,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電信機構可以直接銷號拆機。未繳清的費用將從保證金中扣除,如果保證金不足,則需要追加支付。 參考資料:根據最新的《電信管理法》,第96條明確規定了用戶應當支付的各項市內電話通信費用及電信設備相關費用,以及逾期未支付的處理方式。例如,如果用戶逾期未支付月租費,電信機構有權利停止用戶的通話,並且最終可以終止用戶的租用並銷號拆機。 **以上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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