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應繳付之市內電話通信網路月租費、屋內配線維護費、電話機月租費、超次費或長途通話費、記帳交發之電報費及其他各種電信設備之裝置、異動、使用等費,應於電信機構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者,電信機構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話,並得視欠費情形停止用戶所租其他市內電話之通話。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逕行銷號拆機。其所欠各費於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追繳之。
用戶應繳付之市內電話通信網路月租費、屋內配線維護費、電話機月租費、超次費或長途通話費、記帳交發之電報費及其他各種電信設備之裝置、異動、使用等費,應於電信機構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者,電信機構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話,並得視欠費情形停止用戶所租其他市內電話之通話。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逕行銷號拆機。其所欠各費於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