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私裝副機、附件經查覺者,應在電信機構通知之限期內拆除,其需繼續使用者,應依規定補辦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話,俟其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後予以復話。
根據市內電話規則第 98 條,用戶私裝副機、附件經查覺者,應在電信機構通知之限期內拆除,其需繼續使用者,應依規定補辦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話,俟其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後予以復話。 舉例: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一項判決中,有關市內電話私裝副機的規定被引用。此案涉及一段時間內電話費未繳的情況,法院根據相關規定裁定要求被告在限期內拆除私裝的副機,並暫停通話。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四六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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