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私裝副機、附件經查覺者,應在電信機構通知之限期內拆除,其需繼續使用者,應依規定補辦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話,俟其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後予以復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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