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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者,應向電信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敘明左列事項: 一、電話用途、起訖地點及數量。 二、傳輸標準、信號方式及頻率寬度。 三、電路兩端接通之機構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四、租用期間,每日接通時間及連接之設備。 五,其他可供電信機構參考之資料。 用戶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及設備後,前項申請事項有變更時,應經電信機構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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