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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機構對於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及設備之申請,在不妨礙長途電話、市內電話、電報、數據通信等公眾通信業務,並有多餘電路可供出租者,應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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