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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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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長途電話電路,以接通左列機構為限: 一、一端為總機構、另一端為其分支機構。 二、兩端均為同一機構之分支機構。 三、一端為租用機構,另一端為電信機構。 四、一端為電力公司之變電所,另一端為該所供電之用電機構。 五、其他因國家安全需要,經電信管理局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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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第 23 條規定:「租用長途電話電路,以接通左列機構為限: 一、一端為總機構、另一端為其分支機構。 二、兩端均為同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