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以接通左列機構為限: 一、一端為總機構、另一端為其分支機構。 二、兩端均為同一機構之分支機構。 三、一端為租用機構,另一端為電信機構。 四、一端為電力公司之變電所,另一端為該所供電之用電機構。 五、其他因國家安全需要,經電信管理局同意者。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以接通左列機構為限: 一、一端為總機構、另一端為其分支機構。 二、兩端均為同一機構之分支機構。 三、一端為租用機構,另一端為電信機構。 四、一端為電力公司之變電所,另一端為該所供電之用電機構。 五、其他因國家安全需要,經電信管理局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