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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得按左列規定申請為共同使用。但以二戶為限: 一、政府機關間。 二、公營機構間。 三、政府機關與公營機構間。 四、其他不同用戶間,其業務或產銷具有密切關係,並能提供適當證明,經電信管理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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