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兩端連接之設備,規定如左: 一、兩端均為電話機、專用交換機或傳真機。 二、一端為電話機,另一端為專用交換機。 三、一端為電話機,另一端為電信機構交換機。 四、一端為專用交換機,另一端為電信機構交換機。 五、一端為專設電信系統,另一端為專設電話系統或電話機。 前項第四款不適用公共場所用戶。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兩端連接之設備,規定如左: 一、兩端均為電話機、專用交換機或傳真機。 二、一端為電話機,另一端為專用交換機。 三、一端為電話機,另一端為電信機構交換機。 四、一端為專用交換機,另一端為電信機構交換機。 五、一端為專設電信系統,另一端為專設電話系統或電話機。 前項第四款不適用公共場所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