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得申請為左列特別用途: 一、互接使用:租用電路二路以上,互相連接使用。 二、交替使用:租用電話在通話時間以外,改作電報及傳真使用。 三、分歧使用:租用電路之一端或二端,加裝市內電路一路或多路使用。四、混合使用:租用電路同時作通話及通報使用。
用戶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得申請為左列特別用途: 一、互接使用:租用電路二路以上,互相連接使用。 二、交替使用:租用電話在通話時間以外,改作電報及傳真使用。 三、分歧使用:租用電路之一端或二端,加裝市內電路一路或多路使用。四、混合使用:租用電路同時作通話及通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