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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長途電話電路之租用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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