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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每日使用時間,依左列規定: 一、全日使用:全日二十四小時均使用者。 二、部分時間使用:每日一次或多次,每次至少連續使用三小時者。 為配合用戶需要,經特殊設計之出租電路,僅適用全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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