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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機構為公眾通信或緊急應變之需要,得通知用戶減少電路之租用時間或暫停租用,用戶不得異議。但電信機構應減收或停收其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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