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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機構應將用戶租用之長途電話電路維持暢通,遇有阻斷,應從速在二十四小時內修復,或調度其他電路暫用。但電路受損情形嚴重,並無其他電路可供調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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