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連續阻斷超過規定之每日使用期間,其阻斷原因,非由於用戶所致者,其租費依左列規定扣除: 一、全日使用 電路連續阻斷滿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一日部分,不予扣除。 二、部分時間使用 電路連續阻斷滿規定之每日使用時間以上者,每日扣除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規定之每日使用部分,不予扣除。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生阻斷者,除臨時租用不收租費外,並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不收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