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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者應就其提供服務之主要資費,於實施前按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公式計算,報請電信總局轉交通部核定後實施;次要資費,由電信總局核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主要資費及次要資費、其項目由電信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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