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就其提供服務之主要資費,於實施前按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公式計算,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後實施;次要資費,由電信總局核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主要資費及次要資費、其項目由電信總局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