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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長途電話之收費方式如左: 一、人工制通話,首次以三分鐘為一次,首次以後以一分鐘為一次,按次計費,通話時間不足三分鐘者,按三分鐘計費,超過三分鐘者,每增加一分鐘不論叫號、叫人或傳呼通話均按叫號通話一分鐘之價目收費。 二、自動制通話,以核定之通話秒數計次,按市內電話超次費價目計次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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