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長途通話計費起訖時間,按左列規定計算: 一、人工制通話 (一) 叫號通話:自指定之受話電話與發話電話接通時起,至發話電話發出終止通話信號時止。 (二) 叫人及傳呼通話:自指定之受話人或其代表與發話人開始通話時起,至發話電話發出終止通話信號時止。 二、自動制通話:自受話電話與發話電話接通時起,至發話電話發出終止通話信號時止。 前項起訖時間之計算,以發話之電信機構紀錄為準。
長途通話計費起訖時間,按左列規定計算: 一、人工制通話 (一) 叫號通話:自指定之受話電話與發話電話接通時起,至發話電話發出終止通話信號時止。 (二) 叫人及傳呼通話:自指定之受話人或其代表與發話人開始通話時起,至發話電話發出終止通話信號時止。 二、自動制通話:自受話電話與發話電話接通時起,至發話電話發出終止通話信號時止。 前項起訖時間之計算,以發話之電信機構紀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