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長途電話電路之月租費,以一般租用、全日使用、電路兩端均連接電話機,不作特別用途,並由用戶單獨使用者,為計價基準。 部分時間使用,電路兩端連接電話機以外之設備,作特別用途或共同使用之長途電話電路,分別按前項基準之加減百分比計收月租費。
長途電話電路之月租費,以一般租用、全日使用、電路兩端均連接電話機,不作特別用途,並由用戶單獨使用者,為計價基準。 部分時間使用,電路兩端連接電話機以外之設備,作特別用途或共同使用之長途電話電路,分別按前項基準之加減百分比計收月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