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般租用之長途電話電路租費按月計收,其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每日收取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 臨時租用之長途電路電話租費,按一般租用者加倍計收,並按日計算,即每日以全月租費十五分之一計收,但最多以收取相當於一般租用者一個月之月租費為限。
一般租用之長途電話電路租費按月計收,其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每日收取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 臨時租用之長途電路電話租費,按一般租用者加倍計收,並按日計算,即每日以全月租費十五分之一計收,但最多以收取相當於一般租用者一個月之月租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