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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各費,用戶應在電信機構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不繳者,停止其使用,並由電信機構通知限期清繳,逾期仍不照繳者,視為退租,所有欠費須追繳。 前項停止使用期間,仍應繳電路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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