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工制通話按叫接方式分為左列三類: 一、叫號通話:發話人叫接某地某號電話,並不指定某人接話。 二、叫人通話:發話人叫接某地某號電話,並指定某人前來接話,或指定合用電話之某用戶或商號、機關等之某一部分,或專用交換機之某一分機或轉至另一專用交換機接話。 三、傳呼通話:發話人叫接某地某人,由受話之電信代辦處派差通知受話人接話。
人工制通話按叫接方式分為左列三類: 一、叫號通話:發話人叫接某地某號電話,並不指定某人接話。 二、叫人通話:發話人叫接某地某號電話,並指定某人前來接話,或指定合用電話之某用戶或商號、機關等之某一部分,或專用交換機之某一分機或轉至另一專用交換機接話。 三、傳呼通話:發話人叫接某地某人,由受話之電信代辦處派差通知受話人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