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有市內電話或專線電話者,得以其電話逕向電信機構長途台掛發人工制通話;未裝有電話者,得至電信機構之營業處所掛發。 長途通話以電話掛號者,發話人俟話務人員記錄並複述無誤後,等候接線通話;至電信機構營業處所掛發者,於掛號後,在該營業處所或指定接至某號電話處等候通話。
對於國內長途電話規則第 9 條,根據上述判決書,雖未直接提及長途電話規則第 9 條,但有提及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即有關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的罪名。在此例中,被告利用拷貝他人行動電話的序號及內碼進行通話,而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的修正則針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新增刑罰規定。因此,本例可對長途電話規則第 9 條進行類比參考,以電信法修正為依據,針對相似情況進行適用。 參考資料: - 刑法第五十六條 -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的修正案 - 司法院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九輯第二十七則研討結論 - 針對電信法修正的相關解釋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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